依據「推動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第7點規定,雇主、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居家就業服務之單位、身心障礙者及失智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工作所在地之地方政府申請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
1、有意願提供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於辦理招募面試作業時,需要評量工具或相關專業人力協助。
2、身心障礙者因生理或心理功能之限制,無法達到預期工作績效。
3、身心障礙者初進職場,有職務再設計之需要。
4、身心障礙者工作上需要輔具或其他與工作職務相關之職場人力協助。
5、身心障礙者工作地點變更或職場遷移。
6、身心障礙者因職務調整或工作流程變更,致工作有困難。
7、因職業災害致身心障礙者重返職場或轉換工作。
8、身心障礙者接受以就業為目標之職業訓練,而有職務再設計之需要。
9、身心障礙者居家就業,而有職務再設計之需要。
10、經醫療院所診斷為失智症者,且尚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者,有就業意願,而有職務再設計之需要。

補助項目及額度
一、計畫補助範圍包括下列各項改善項目或方法所需費用:
1、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為提高個案工作效能,增進其生產力,所進行工作設備或機具之改善。
2、提供就業輔具:為排除個案工作障礙,增加、維持或改善個案就業能力之輔助器具。
3、改善工作條件:
(1)為改善個案工作狀況,提供必要之工作協助,如職場適應輔導、彈性工作安排等。
(2)為身心障礙者就業提供所需手語翻譯、聽打服務、視力協助或其他與工作職務相關之職場人力協助。
4、調整工作方法:透過評量分析及訓練,按個案特性,分派適當工作,如工作重組、調派其他員工共同合作、簡化工作流程、調整工作場所等。
5、改善職場工作環境:為穩定個案就業,所進行與工作場所環境有關之改善。
6、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有關之評量、訓練所需之職務再設計服務。
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非屬協助排除個案就業或工作障礙事項。
2、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之公共建築物,依法應改善。
3、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定雇主責任。
三、身心障礙之受僱者,申請項目限與就業直接相關之就業輔具。但與生活輔具、生財工具難以區隔,經審查得由個人提出申請,並得同時申請生活輔具及職務再設計輔具補助者,由地方政府就個案之障礙特性、就業需求性、迫切性、合理性及職場使用時間占全日使用時數之比例等因素審查,其補助額度應以社政補助為優先,再就其最高補助之餘額據以評估。
四、依所提申請個案,每人每年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10萬元為限。但有特殊需求,經專案評估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