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內容
失智症者
  • 1. 實施對象:經醫療院所診斷為失智症者,且尚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者,有就業意願,而有職務再設計之需要。
    • (1) 雇主。
    • (2) 身心障礙自營作業者。
    • (3) 身心障礙者。
  • 2. 補助項目:
    • (1) 改善職場工作環境
    • (2) 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
    • (3) 提供就業所需之輔具
    • (4) 改善工作條件
    • (5) 調整工作方法
  • 3. 補助額度:
    • 每一名勞工每年職務再設計補助金額,最高以10萬元為限。但有特殊需求,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專案評估核准者,不在此限。屬職業安全衛生法之雇主法定責任,不予補助。
應備證件
  • 1. 申請書和個案個人資料授權使用同意書。
  • 2. 身心障礙者證明或醫療院所確診失智症之診斷證明。
  • 3. 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影本。
  • 4. 單位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
  • 5. 依所提申請個案身分擇一檢附:。
    • (1) 僱用承諾書
    • (2) 勞工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投保證明
    • (3) 就業保險投保證明或僱用證明
    • (4) 接受職業訓練或居家就業服務證明
    • (5) 從事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投保證明
  • 6.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職業登記、營業登記、許可、執照、立案、核定、備查等證明文件或公益彩券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證明文件(屬自營作業者檢附)。
  • 7. 二家以上工作證明或職業工會開立之證明(屬無一定雇主者檢附)。
  • 8. 其他經本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地方政府規定之文件。

服務內容
身心障礙者
  • 1. 實施對象:
    • (1) 雇主。
    • (2) 身心障礙自營作業者。
    • (3) 身心障礙者。
  • 2. 補助項目:
    • (1) 改善職場工作環境
    • (2) 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
    • (3) 提供就業所需之輔具
    • (4) 改善工作條件
    • (5) 調整工作方法
  • 3. 補助額度:
    • 每一名勞工每年職務再設計補助金額,最高以10萬元為限。但有特殊需求,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專案評估核准者,不在此限。屬職業安全衛生法之雇主法定責任,不予補助。
應備證件
  • 1. 申請書和個案個人資料授權使用同意書。
  • 2. 身心障礙者證明或醫療院所確診失智症之診斷證明。
  • 3. 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影本。
  • 4. 單位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
  • 5. 依所提申請個案身分擇一檢附:
    • (1) 僱用承諾書
    • (2) 勞工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投保證明
    • (3) 就業保險投保證明或僱用證明
    • (4) 接受職業訓練或居家就業服務證明
    • (5) 從事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投保證明
  • 6.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職業登記、營業登記、許可、執照、立案、核定、備查等證明文件或公益彩券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證明文件(屬自營作業者檢附)。
  • 7. 二家以上工作證明或職業工會開立之證明(屬無一定雇主者檢附)。
  • 8. 其他經本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地方政府規定之文件。

服務內容
中高齡者
  • 1. 實施對象:
    • (1) 中高齡(指45歲至65歲)。
  • 2. 補助項目:
    • (1) 改善職場工作環境
    • (2) 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
    • (3) 提供就業所需之輔具
    • (4) 改善工作條件
    • (5) 調整工作方法
  • 3. 補助額度:
    • 每一名勞工每年職務再設計補助金額,最高以10萬元為限。但有特殊需求,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專案評估核准者,不在此限。屬職業安全衛生法之雇主法定責任,不予補助。
應備證件
  • 1. 申請書和個案個人資料授權使用同意書。
  • 2. 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影本。
  • 3. 雇主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
  • 4. 依所提申請個案身分擇一檢附:
    • (1) 僱用承諾書
    • (2) 勞工保險投保證明
    • (3) 就業保險投保證明或僱用證明
    • (4) 從事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投保證明
  • 5.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職業登記、營業登記、許可、執照、立案、核定、備查等證明文件(屬自營作業者檢附)。
  • 6. 二家以上工作證明或職業工會開立之證明(屬無一定雇主者檢附)。
  • 7. 其他經本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地方政府規定之文件。

服務內容
高齡者
  • 1. 實施對象:
    • (1)高齡(逾65歲)。
  • 2. 補助項目:
    • (1) 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
    • (2) 提供就業輔具
    • (3) 改善工作條件
    • (4) 調整工作方法及流程
    • (5) 改善職場工作環境
  • 3. 補助額度:
    • 每一名勞工每年職務再設計補助金額,最高以10萬元為限。但有特殊需求,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專案評估核准者,不在此限。屬職業安全衛生法之雇主法定責任,不予補助。
應備證件
  • 1. 申請書和個案個人資料授權使用同意書。
  • 2. 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影本。
  • 3. 雇主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
  • 4. 依所提申請個案身分擇一檢附:
    • (1) 僱用承諾書
    • (2) 勞工保險投保證明
    • (3) 就業保險投保證明或僱用證明
    • (4) 從事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投保證明
  • 5.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職業登記、營業登記、許可、執照、立案、核定、備查等證明文件(屬自營作業者檢附)。
  • 6. 二家以上工作證明或職業工會開立之證明(屬無一定雇主者檢附)。
  • 7. 其他經本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地方政府規定之文件。

服務內容
因應貿易自由化
  • 1. 實施對象:
    • (1) 原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指定產業所屬事業單位之勞工
    • (2) 因應貿易自由化職務再設計服務(雇主為員工申請)
  • 2. 補助項目:
    • (1) 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
    • (2) 提供就業輔具
    • (3) 改善工作條件
    • (4) 調整工作方法及流程
    • (5) 改善職場工作環境
  • 3. 補助額度:
    • 每一名勞工每年職務再設計補助金額,最高以10萬元為限。但有特殊需求,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專案評估核准者,不在此限。屬職業安全衛生法之雇主法定責任,不予補助。
應備證件
  • 1. 申請書和個案個人資料授權使用同意書。
  • 2. 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影本。
  • 3. 雇主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
  • 4. 勞工保險投保證明或就業保險投保證明或僱用證明。
  • 5. 其他經本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地方政府規定之文件。

服務內容
單側聽損者
  • 1. 實施對象:
    • (1) 劣耳聽力閾值在四十分貝以上,且與優耳聽力閾值相差二十五分貝以上,且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之單側聽損者。
  • 2. 補助項目:
    • (1) 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
    • (2) 提供就業輔具
    • (3) 改善工作條件
    • (4) 調整工作方法及流程
    • (5) 改善職場工作環境
  • 3. 補助額度:
    • 每一名勞工每年職務再設計補助金額,最高以10萬元為限。但有特殊需求,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專案評估核准者,不在此限。屬職業安全衛生法之雇主法定責任,不予補助。
應備證件
  • 1. 申請書和個案個人資料授權使用同意書。
  • 2. 本部指定之醫療單位所開具之近六個月內聽力鑑定證明。
  • 3. 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影本。
  • 4. 雇主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
  • 5. 依所提申請個案身分擇一檢附:
    • (1) 僱用承諾書
    • (2) 勞工保險投保證明
    • (3) 就業保險投保證明或僱用證明
    • (4) 從事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投保證明
  • 6.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職業登記、營業登記、許可、執照、立案、核定、備查等證明文件(屬自營作業者檢附)。
  • 7. 二家以上工作證明或職業工會開立之證明(屬無一定雇主者檢附)
  • 8. 其他經本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地方政府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