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階段
1. 雇主/職業訓練單位/政府委託辦理身心障礙者居家就業服務之單位為身心障礙者提出申請。2. 身心障礙或自營作業者提出申請。
申請時須檢附申請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心障礙證明證明。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影本。
四、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本人申請者免附)。
五、單位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
六、依所提個案身分擇一檢附:
(一)雇用承諾書
(二)勞工保險或公教人員投保證明文件。但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軍人退休俸或公營事業退休金者,再受雇於勞工保險之投保單位,應檢附職業災害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三)就業保險投保證明或僱用證明(屬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非強制投保單位者檢附)。
(四)接受職業訓練或居家就業服務證明。
(五)從事自營作業者而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投保證明。
七、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職業登記、營業登記、許可、執照、立案、核定、備查等證明文件或公益彩券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證明文件(屬自營作業者檢附)。
八、二家以上工作證明或職業工會開立之證明(屬無一定雇主者檢附)。
九、其他經本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地方政府規定之文件。
貳、評估階段
3. 地方政府受理後,資格審查。
4. 若不符合者提供相關資訊或資源,符合者安排訪視時間。
5. 輔導委員或專案單位實際進場評估。
6. 完成評估及建議表及改善方案經費估算表。
參、審查階段
7. 評估建議經費送審。
8. 進行審查。
9. 地方政府將核定結果以函復申請單位(個人),並副知審查委員、轉介單位及列席單位等。
10. 申請者不申覆。
11. 依核定結果執行改善方案,地方政府、專案單位或專業委員協助申請單位進行改善,必要時應協助輔具檢測、調整等相關事宜。
肆、執行或核銷階段
12. 完成向地方政府辦理核銷。
13. 檢核是否通過,不通過回到依核定結果執行改善方案。
14. 結案。
伍、結案追蹤階段
15. 地方政府或專案單位應於核銷日之次日起1個月內完成滿意度調查,以瞭解相關服務的滿意程度。
16. 地方政府應於核銷日之次日起第3個月內進行且完成追蹤。必要時應提供專業諮詢服務、輔具調整訓練及回收輔具服務等。
17. 完成計畫。